郝江律师,毕业于河北大学,法律本科学历。200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,现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,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投资项目分析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郝江律师
手机号码:13426169122
邮箱地址:hao001@163.com
执业证号:11101200710990340
执业律所: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第二章 收费方式
第十条: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
公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
额比例收费、计时收费、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。
第十一条: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、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
律文书等服务,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。
第十二条: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,按比例收取服
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。
第十三条: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,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
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,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。
第十四条:计时收费标准
口头咨询、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
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: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3000 元人民币,
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100 至 1500 元人民币;
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:合伙律师每小时 500 至 3000 元人民
币,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2000 元人民币;
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,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;
实行计时收费不足 1 小时的,按 1 小时计。
第十五条: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,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
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第十六条: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,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
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,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可以实行风
险代理收费。
第十七条: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:
(一)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
害人的代理人。
(二)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
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
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
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。
(三)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。
第三章
计费标准
第十八条: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
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。
(一)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。
1.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2000—15000 元。
2.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2000—15000 元
3.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4000--45000 元。
(二)二审、死刑复核、再审、审诉案件,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
服务费。 (三)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,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
律师服务费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,可按照所涉罪
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。
第十九条: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
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
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
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,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
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。
(一)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。
1.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3000--15000 元。
2.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
10 万元以下(含 10 万元), 10%(最低收费 5000 元);
10 万元至 100 万元(含 100 万元), 6%;
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(含 1000 万元), 4%;
1000 万元以上, 2%。
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。
(二)再审、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
取律师服务费。
三、计时收费标准,100-3000 元/有效工作小时。
四、收费标准下浮不限
第二十条: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
(一)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。
每件收费 3000--10000 元。
(二)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,标准如下:
(1)争议标的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十万元),为争议金额的 8%-10%
(最低收费 3000 元);
(2)争议标的在 10 万以上至 5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50 万元),5%—6%;
(3)争议标的在 50 万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100 万元),4%-6% (4)争议标的在 100 万以上至 5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500 万),3%-4%;
(5)争议标的在 500 万以上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1000 万),2%-4%;
(6)争议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人民的(含 5000 万元),1.5%-
2%。
(7)争议标的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人民币的(含 1 亿元),为 1.3%-
2%。
(8)争议标的在 1 亿元以上的, 1%-2%
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。
(三)再审、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
取律师服务费。
(四)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,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。
(五)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,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,
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。
第二十一条:其他行政诉讼案件
(一)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。
(二)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3000--10000 元。
(三)涉及财产关系的,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: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,按照规定收费标准
的 2 到 5 倍收费:
(一)案件法律关系复杂,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;
(二)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,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;
(三)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。
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Copyright © 2019 www.zylawyers.net All Rights Reserved. 技术支持:网律营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