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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郝江律师 郝江律师,毕业于河北大学,法律本科学历。200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,现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,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投资项目分析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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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郝江律师

手机号码:13426169122

邮箱地址:hao001@163.com

执业证号:11101200710990340

执业律所: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

收费标准


  第二章 收费方式

  第十条: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

  公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

  额比例收费、计时收费、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。

  第十一条: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、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

  律文书等服务,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
 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。

  第十二条: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,按比例收取服

  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
 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。

  第十三条: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,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

  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,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
 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。

  第十四条:计时收费标准

  口头咨询、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

 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: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3000 元人民币,

 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100 至 1500 元人民币;

  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:合伙律师每小时 500 至 3000 元人民

  币,非合伙律师每小时 300 至 2000 元人民币;

  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,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;

 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 1 小时的,按 1 小时计。

  第十五条: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,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

  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。

  第十六条: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,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

  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,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可以实行风

  险代理收费。

  第十七条: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:

  (一)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

  害人的代理人。

  (二)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

  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

  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

  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。

  (三)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。

  第三章

  计费标准

  第十八条: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

 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。

  (一)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。

  1.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2000—15000 元。

  2.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2000—15000 元

  3.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4000--45000 元。

  (二)二审、死刑复核、再审、审诉案件,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

  服务费。  (三)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,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

  律师服务费。

 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,可按照所涉罪

  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。

  第十九条: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

  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

  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

  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,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

  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。

  (一)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。

  1.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3000--15000 元。

  2.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

  10 万元以下(含 10 万元), 10%(最低收费 5000 元);

  10 万元至 100 万元(含 100 万元), 6%;

 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(含 1000 万元), 4%;

  1000 万元以上, 2%。

 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。

  (二)再审、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

  取律师服务费。

  三、计时收费标准,100-3000 元/有效工作小时。

  四、收费标准下浮不限

  第二十条: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

  (一)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。

  每件收费 3000--10000 元。

  (二)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,标准如下:

  (1)争议标的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(含十万元),为争议金额的 8%-10%

  (最低收费 3000 元);

  (2)争议标的在 10 万以上至 5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50 万元),5%—6%;

  (3)争议标的在 50 万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100 万元),4%-6%  (4)争议标的在 100 万以上至 5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500 万),3%-4%;

  (5)争议标的在 500 万以上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(含 1000 万),2%-4%;

  (6)争议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人民的(含 5000 万元),1.5%-

  2%。

  (7)争议标的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人民币的(含 1 亿元),为 1.3%-

  2%。

  (8)争议标的在 1 亿元以上的, 1%-2%

 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。

  (三)再审、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

  取律师服务费。

  (四)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,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。

  (五)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,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,

 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。

  第二十一条:其他行政诉讼案件

  (一)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。

  (二)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3000--10000 元。

  (三)涉及财产关系的,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。

  第二十二条: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,按照规定收费标准

  的 2 到 5 倍收费:

  (一)案件法律关系复杂,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;

  (二)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,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;

  (三)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。

 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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